北京师范大学工程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11-17 点击次数:1876 发布人:滕老师

      北京师范大学工程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政府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发〔20212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程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北京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师校发〔202038号)《北京师范大学关于调整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师校发〔20195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使用学校各类资金进行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的采购活动。

本细则中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学校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相关的服务,是指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相关服务。

第三条 学校工程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厉行节约、注重投资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工程采购应落实资金来源并完成论证审批后方可采购。

第五条 学校工程采购的校定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含)。校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由各二级单位通过北京师范大学采购管理系统提交采购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项目类型和预算金额,结合当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采目录),组织采购:

(一)预算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且纳入当年集采目录的工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预算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其它工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二)预算金额在12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且纳入当年集采目录的工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竞争性方式组织采购,仅接受当年央采入围供应商报名。预算金额在12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其它工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120万元(不含)的工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六条 校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由各二级单位参照《北京师范大学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采购实施指导意见(试行)》(政府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发〔20191号)执行。

第七条 与工程相关的货物的校定采购限额标准为20万元(含)。校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各二级单位通过北京师范大学采购管理系统提交采购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项目类型和预算金额,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校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各二级单位参照《北京师范大学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采购实施指导意见(试行)》(政府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发〔20191号)执行。

第八条 与工程相关的服务(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的校定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含)。

()校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与工程相关的服务,由各二级单位通过北京师范大学采购管理系统提交采购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项目类型和预算金额,结合当年集采目录相关规定,组织采购;

(二)校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与工程相关的服务,由各二级单位参照《北京师范大学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采购实施指导意见(试行)》(政府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发〔20191号)执行,其中达到当年集采目录标准的按照集采目录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须与成交的供应商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起草采购合同,并按照《北京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师校发〔20216号)中相关规定,完成合同审批后,方可签订。

第十条 工程完成后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验收,其中校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应由学校总务、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验收。校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由各二级单位组织具有专业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工程竣工后,需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工程审计。

第十一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如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须紧急组织采购工程的行为参照《北京师范大学应急项目采购实施细则(试行)》(政府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发〔20201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参与学校工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不得以拆分的方式规避学校统一采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学校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北京师范大学修缮工程项目采购实施细则》(政府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发〔201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