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修缮工程项目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06-24 点击次数:1813 发布人:滕老师

北京师范大学政府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政府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发[2019]4号

 

北京师范大学修缮工程项目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北京师范大学关于调整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师校发[2019]58号)、《北京师范大学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采购实施指导意见(试行)》(政府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发[2019]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的房屋修缮改造、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园林景观绿化改造等工程。与修缮工程项目相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修缮工程项目所需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相关服务。与修缮工程项目相关的货物,是指与修缮工程项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修缮工程项目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 学校修缮工程项目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修缮工程项目的校定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含)。校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采购;校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使用单位组织采购。

1、校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使用单位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办公室)提交修缮工程项目委托书(附件1)、立项通知单或公用房屋装修改造申请表(仅限校内公用房装修改造项目)、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等。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项目类型,确定采购方式。

(1)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纳入当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采目录)内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委托国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其它修缮工程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2)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12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集采目录内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按集采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12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其它修缮工程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3)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120万元(不含)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原则上,仅接受学校当年度储备库企业和当年央采入围定点企业报名。对储备库企业和央采入围定点企业未覆盖的特殊专业类修缮工程项目,接受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报名。储备库企业定期由总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提出需求,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遴选。

2、校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参照《北京师范大学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采购实施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第五条 与修缮工程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服务的校定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校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采购;校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使用单位组织采购。

1、校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服务,由使用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办公室)提交采购需求。

造价咨询服务按照以下方式采购:(1)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委托国采中心组织采购;(2)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项目,从央采入围定点企业中通过竞争性方式选取1家成交,原则上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要求执行;

监理服务按照以下方式采购:(1)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委托国采中心组织采购;(2)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项目,从央采入围定点企业中通过竞争性方式选取1家成交,原则上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要求执行。

勘察、设计服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项目类型和预算金额等不同,确定采购方式。

2、校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与修缮工程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服务,参照《北京师范大学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采购实施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第六条 与修缮工程项目相关的货物的校定采购限额标准为20万元。校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校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使用单位组织采购,参照《北京师范大学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采购实施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第七条 使用单位须与成交的供应商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合同金额应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标GB50500-2013]为计价依据。合同金额8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须按照《北京师范大学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表》要求留存相关资料。

第八条 修缮工程项目完成后施工管理单位须及时组织验收,合同金额50万及以上项目学校修缮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等单位须共同参与验收。

第九条 参与学校修缮工程项目采购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对突发的应急抢修工程(如管线、电力等抢修)不适用。该类工程可边抢修边及时向政府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要留存现场资料,作为档案备查。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师范大学修缮工程项目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