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服务项目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06-24 点击次数:1741 发布人:滕老师

北京师范大学政府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政府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发[2019]3号 

 

北京师范大学服务项目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北京师范大学关于调整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师校发[2019]58号)、《北京师范大学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采购实施指导意见(试行)》(政府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发[2019]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服务项目是指除货物、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本细则所指服务不包括与工程项目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 学校服务项目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服务项目校定采购限额标准为20万元(含)。校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采购;校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使用单位组织采购。

1、校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项目,使用单位在北京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平台发起采购申请,审批通过后,将采购申请表、技术参数盖章后提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办公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办公室)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使用单位负责确定技术参数,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评分标准。纳入当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采目录)内的服务项目,按照当年集采目录要求组织采购。凡是集采目录内提到采取竞争性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组织采购。

2、校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项目,参照《北京师范大学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采购实施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第五条 对于采购时无法确定具体金额但有重大影响的服务项目,如采购代理机构遴选、外贸代理机构遴选等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六条 使用单位须与成交的供应商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使用单位有责任对服务的质量、水平进行考核、评价。

第八条 参与学校服务项目采购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2011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